2010年8月7日

包致金姪女案

包致金姪女案,社會一面倒批評警方和法官,甚至律政司。

網友尋根問底,在『律政司』網站,查看惹起坊間爭議的兩條法例,並詳細分析,結論是警方選擇用『警隊條例』第63條提控,確實有根有據。警方對「違法者」提出起訴,必須選對法例,否則根本無法成事,會馬上完蛋,被辯方一擊打敗。

包致金姪女案,用『警隊條例』第63條,並不是優待她,而是案情更配合,她只是醉酒神志不清,被要求協助警員執行職責時拒絕協助,再而襲警。因此警方選擇用此法例,並無不妥。被告認罪,刑罰不一定比用『侵害人身罪條例』第36條為輕,只是法官對此類案件向來持開明態度,判刑較輕。

至於要起訴示威人士襲警,便要用上『侵害人身罪條例』第36條,不然不能進行法律程序。 坊間以為該條例“刑罰較重”,實情有所誤會,用該條例起訴,被告人甚至只會判處罰款,並能自簽擔保,幾位曾被控的示威人士,亦曾享有這「優待」,阮偉明裁判官曾就同類案件,輕判梁國雄。

這個案,充分反映香港傳媒的質素及操守奇低,和香港人﹝包括在下﹞判斷能力差。若果香港傳媒可以較為專業,像該網友般做足功課,他們對該的報導便會很不一樣。這個案反映政府極度軟弱,只能跟不成熟的所謂民意走,無力亦無心維護司法獨立。

其實,香港社會發展成現今狀況,傳媒有很大責任,
他們口口聲聲說維護香港的民主、自由、法治,實際是每天都在逐漸地破壞這些香港賴以成功的根基。當然,也只能怪我們自己,不辨是非地相信傳媒和政治人物。我們香港人實在是太膚淺啊!也太自私,講人權、自由、法治,是只保護自己,不保護他人!更太容易受人煽動,熱衷香港人自己最怕的文革式活動 - 公審,不單審被害人,也審執法者,警察,法官‧‧‧!只求過,只要被者不是自己便可。法治? 唉‧ ‧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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